闽卫规〔2024〕7号
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疾控局,省职控中心,省卫生健康监督所,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我委重新修订了《福建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已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并根据本办法开展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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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相关链接:《福建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福建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图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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