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等制度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时间: 2014-08-02 09:40
闽卫办〔2014〕84号
委直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
现将新修订的福建省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主动公开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保密审查制度、社会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2014年7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结合平博体育网址卫生计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工作考核,是指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规定对全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内容
(一)公开内容。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事项全面性、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公开度,公开内容是否及时更新。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规范、明显、多样、及时、便民。
(三)程序的执行情况。各项公开事项是否按程序执行,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
(四)保密情况。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问题。
(五)服务情况。是否方便公众办事,办事效率是否高效,是否发生群众不满意或群众投诉情况。
(六)安全情况。是否存在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事故情况。
(七)行政复议、应诉情况。各处室(单位)因信息公开引发的复议、诉讼情况,是否败诉(含复议中被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等)。
(八)其他考核内容。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办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各等次的分值标准如下:
(一)优秀:积极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点突出,措施得力,经费落实、成效显著,社会反映好,群众满意率高。考核成绩在90分以上;
(二)良好: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按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措施比较得力,取得一定成效,有一定经费保障,群众比较满意。考核成绩在80分至89分;
(三)合格:能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取得一定成效,群众基本满意,综合评分60分至79分;
(四)不合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不全面,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众不够满意。综合评分在59分以下。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网上评审,通过网站对公开情况进行评审;
(二)综合评议,对政府信息公开总体情况进行全面评定。
第七条 考核程序:
(一)制订年度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各处室(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和内容,进行量化自查,并形成书面汇报材料;
(三)对各处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全面评议;
(四)考核结果委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五)根据考核情况,确定考核等次并通报。
第八条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对考核等次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限期整改。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更好地实施政府信息主任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结合平博体育网址卫生计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委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本委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一)机构设置、主要职能;
(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重点公开我委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及时主动转登卫生计生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三)本区域范围内卫生计生规划计划及相关统计数据;
(四)财政预算、决算相关数据;
(五)卫生计生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项目、依据、程序、期限及办理情况;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七)主要业务工作;
(八)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决策情况;
(九)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依法及时公开违法案件主要事实、处罚种类、依据和结果等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四条 对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应依据审核规定、程序及其范围等要求办理:
(一)各处室(单位)在起草文件时应对是否主动公开提出初步意见,经委办公室审核后,由委领导审定;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一般在福建省卫生计生委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也可以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服务指南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开;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我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由我委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遵循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委办公室牵头负责对我委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实施和监督、考核。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在委门户网站上填写并提交《福建省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第七条 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第八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四)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九条 我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属于公开范围的信息,向申请人告知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部门、本单位公开或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第十条 我委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将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我委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一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经委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同意,我委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按照价格、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委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凡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实行“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
第四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敏感信息。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依照以下程序:
(一)由信息产生的处室、单位经办人提出是否保密的初步意见,处室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二)委办公室对处室(单位)提供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提出“公开”、“不予公开”、“呈委领导审定”等审查意见;
(三)委领导审查批准。
第六条 以委名义下发的文件,须由经办处室、单位在公文处理单上注明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委文印室定期将拟公开的文件汇总至经办人员,经委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在委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
第七条 对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拟公开事项,应与相关部门协商。
第八条 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事项,应报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九条 对决定公开的涉密文件资料,应严格履行解密程序;经解密并决定公开的,应隐去发文格式、发文字号。
第十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中使用中央文件时,应使用公开发布的统一版本。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要求,结合平博体育网址卫生计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活动由省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定期、不定期对委各处室(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条 评议内容
(一)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三)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
(四)公开效果是否明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认可。
第四条 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题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群众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群众代表等进行专题评议。
(三)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召开群众座谈会,设立群众意见箱等,接受群众监督评议。
(四)网络评议。在省卫生计生委门户网站上开设评议专栏让群众发表意见或建议、给予评议。
第五条 评议程序
监督评议、网络评议,纳入日常工作实行常态管理。问卷评议、群众评议,可根据需要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下发评议通知。由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办公室下发开展社会评议的通知。
(二)制定评议方案。确定评议方式、内容、时间、方法、步骤,制作评议表格,并向社会公布。
(三)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群众代表作为社会评议人员。
(四)组织检查评议。召开座谈会、组织个别访谈等,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台帐,了解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五)确定调查样本。从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以及委管理服务对象、群众代表中选出不少于20名代表,作为社会评议的调查样本。
(六)开展问卷调查。根据确定的调查样本,统一发放并回收民主评议测评表,统计汇总测评情况。
(七)进行综合评定。结合检查评议、问卷调查等,综合评定被评议处室和工作人员工作情况,结果报送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并向处室(单位)工作人员反馈。
(八)根据社会评议结果,做出恰当处理。
第六条 对在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由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整改意见。被评议处室(单位)应当按要求整改,及时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整改情况,并主动向社会公开。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向公众说明。
第七条 委机关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社会评议活动。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规范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结合本委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是指委机关各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驻委纪检监察室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第六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平博体育网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时限规定的;
(四)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八)违反规定收费的;
(九)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十)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行为。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